关于发布《大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海民和平兴爱心助学会大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24-07-08 11:48 青海民和平兴爱心助学会 大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青海民和平兴爱心助学会(以下简称“助学会”)的资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及助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会的资助管理遵循“申请、评议、审核、公示”各个环节公开透明的原则,并接受监督,确保每一笔助学金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 第三条 助学会开展活动的全部资金来源为青海平兴建设集团捐款。 第四条 资助对象和标准。助学会资助的对象主要为民和县、乐都区、平安区户籍和学籍、品学兼优且非原脱贫家庭困难学生,录取院校为非艺术类学校的本科一段分数线+50分以上且被二本及以上学校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建筑相关专业的学生优先考虑。家庭困难学生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学生; (二)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家有危重病人,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学生或身患残疾的学生; (三)除国家规定的抚恤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烈士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学生; (四)低收入农户或低保户家庭的学生; (五)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申请流程。 (一)根据海东市、民和县教育局下发的分配名额,困难学生由各相关中学如实填写《困难大学生救助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书、贫困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全部家庭成员)、低保证、残疾证、重大疾病住院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教育局资助部门根据各中学报送的学生资料核实学生情况,并签署意见后,于7月25日前报助学会工作人员二次审核。 (三)助学会于8月10日前完成二次审核,审核期间对资料无法证明困难的学生进行入户调查,期间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权取消资助资格。 (四)对拟定资助的学生在集团官网、微信公众号进行不少于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后,提交理事会审核,并由理事长签字。 (五)根据理事会决议,按规定发放资助款项,并收集相关资料存档。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发现弄虚作假的,助学会将中止资助并追缴已资助款项。 第七条 助学会在收到报送的申请人资助资料后,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不合格的资料及时退回,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助学会资助费用为应届生第一年的学费(不含其他费用),具体标准以录取通知书上的学费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青海民和平兴爱心助学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后附:困难大学生救助申请表
青海民和平兴爱心助学会 2023年3月1日 |